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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含看護費補助)

    申請資格

    1. 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3)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4)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2. 應於出院或看護行為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福利內容

    1.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1,200元,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15萬元為限。
    2.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最近一個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3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新臺幣5萬元部分,每人每日最高補助500元(僅補助超過3萬元或5萬元部份),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
    3. 看護費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額度,一日係以全日班(24小時)計算,但看護時數累計不足24小時者不予補助。非一對一看護者,補助金額依看護人數比例計算。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3.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住院期間須聘僱專人看護之必要及入出院日期;如有住入隔離或加護病房者,亦應載明入出之日期。),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4.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5. 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
    6.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日期、時間、班別單價、總金額及看護比例,並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職章證明)。
    7. 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8. 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辦理單位

    1.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2.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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