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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含看護費補助)

    申請資格

    1. 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2. 應於出院或醫療行為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福利內容

    1.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其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15萬元為限。
    2.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15萬元為限。
      (醫療費用不補助項目:義齒、齒列矯正、證明書、指定藥品或材料費、衛材費、自購藥品或器材、掛號費、指定病房之費用、屬健保給付而選擇自費醫療之費用等)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3. 健保卡正面影本。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申請健保给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者,須 載明確有醫療之必要、使用自費品項之原因及入出院日期;入出院日期須與醫療費用收據一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6.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7. 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明細及其收據正本;如申請人檢附繳費通知單,主管機關得將補助款項直接撥付醫療院所。
    8. 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辦理單位

    1.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2.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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