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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換證、補(換)發或到宅鑑定

    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類別者,或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服務內容

    1. 初次申請:經鑑定醫院鑑定合於障礙等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可備齊文件後向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2. 屆期重新鑑定:身心障礙者應於證明效期屆滿前90日內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可備齊文件後向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3. 補(換)發:身心障礙證明遺失、破損不堪使用、改名、戶籍遷移等資料變更時製發(需至戶籍地公所辦理)。
    4. 到宅鑑定: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者,由轄區公所函文縣市衛生局再請鑑定醫院指派醫師前往鑑定(需至戶籍地公所辦理)。
    5. 屆期換證(舊制永久效期轉換、新制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應於證明效期屆滿前90日內申請辦理換發無註記效期身心障礙證明(需至戶籍地公所辦理),無須再至醫療院所辦理重新鑑定。另本局將於屆期前60日寄發通知換證單至最新戶籍地址,如您需變更通訊地址,請電洽本局(電話:3373079)

    應備表件

    1. 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
    2. 近3個月內之1吋半身照片3張(補、換發只需2張)。
    3. 印章(或手印)。
    4. 重鑑、換發應出示原身心障礙證明。
    5. 委託代辦者,須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6. 因障礙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7. 到宅鑑定:如辦理身心障礙到宅鑑定者,請檢附近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須敍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及病歷摘要。

    辦理單位

    1. 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
    2. 涉及身心障礙鑑定疑義、鑑定標準及到宅鑑定審查問題,請洽衛生局長期照護科:713-1500#3555。

    注意事項:

    1. 遷入或遷出本市或於本市住址變更者,務必持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資料(正本)向遷入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登記。
    2. 自104年1月起,開放可至本市各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惟領取、換發或補發身心障礙證明仍需回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3. 如居住外縣市不便至戶籍區公所辦理者,可郵寄申請,請至本局網頁下載「身心障礙申請表」,參考填表說明完整填寫且簽章後,連同應備表件及回郵信封(黏貼60元郵票),一併掛號郵寄至戶籍區公所社會課(信封請備註申請身心障礙證明),公所完成受理申請程序後,會將申請表及鑑定表郵寄回申請者,請參考申辦流程及郵寄注意事項。
    4. 自111年10月1日起開始辦理身心障礙證明線上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線上申請對象不適用於指定期日換證者(含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進行換證者)、到宅鑑定、併同辦理、以及鑑定障礙類別超過2類或需至2間醫院鑑定者,有關身障證明線上申請適用之身心障礙者等相關問題,請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或本市各區公所。
    5. 如有其他相關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事宜可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7339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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