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補助條件

    1. 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4,419元)。
    3. 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券、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每人8萬元整。
    4.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74萬元。

    補助金額

    1. 第一、二、三類撥發家庭生活補助。
      (一)  第一類列冊人口每人每月1萬3,753元
      (二)  第二類每戶每月6,825元
      (三)  第三類(春節、端午、中秋)每節每戶2,313元
    2. 第一、二、三、四類春節慰問金,單身每戶2,000元,有眷每戶3,000元。
    3. 子女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未滿15歲者或15-18歲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月3,008元。
    4. 就學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6,825元。

    各項補助於每月10日發放,皆直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應備文件

    1. 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2.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3. 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車輛行照等。

    本局或區公所代為查調,申請人免檢附文件:

    1.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
    2. 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
    3. 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服務單位、洽詢電話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里辦公處 、戶籍地社福中心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3372、20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