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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承辦單位:衛生局、社會局)

    申請資格:

    1. 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 中、重度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或補助計算期間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且補助計算期間具中重度失能資格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180天以上,每人補助新臺幣最高12萬元。
    3. 既有住民:如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且於111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實際入住機構者,計算114年入住天數延續且累計達180天以上,每人補助新臺幣6萬元。
    4. 符合上述補助條件者,如114年度入住天數累計未達180天,則逐月檢核每月入住天數,就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1萬元或5千元)。
    5. 以下情況不列計入住天數:(1)機構喘息服務 (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2)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

    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書(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或機構簽約人)。
    2. 機構使用者及機構簽約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身心障礙中度(含)以上證明影本。
    4. 機構使用者或機構簽約人存摺封面影本(年金專戶及外幣帳戶不適用)。
    5. 入住機構契約書及繳費收據影本。
    6. 非本人申請需檢附委託書。

    申請時間

       114年7月1日至115年3月1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

    受理方式

    1. 委由機構統一送件。
    2. 親送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9樓老人福利科(臨櫃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及下午13:30-17:00 )。
    3. 郵寄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並請註明:申請114年住宿式補助(地址: 8027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

    服務單位:

    1. 「老人福利機構、榮民之家」請洽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07-3368333轉2448或2464
    2.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請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07-3368333轉3949
    3. 「一般護理之家、住宿長照機構、精神護理之家」請洽衛生局長期照顧中心 07-7131500轉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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