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補助資格及金額:入住日數以提出補助申請日起算,並依補助年度內實際入住機構情形按月認列。
(1)中、重度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當月實際入住日數達當月日曆天二分之一者,每月補助1萬5,000元。
(2)既有住民:112 年 1 月 1 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並持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者,經評估或經評估未達4 級者,當月實際入住日數達當月日曆天二分之一者,每月補助5,000元。
3.於同一補助月份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方案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
(1)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
(2)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3)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
(4)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
(5)已領取其他中央政府公告辦理之同性質住宿式補助者。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或機構簽約人)。
2.機構使用者及機構簽約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機構使用者或機構簽約人存摺封面影本(年金專戶及外幣帳戶不適用)。
4.入住機構契約書。
5.非本人申請需檢附委託書。
受理方式
1.委由機構統一送件。
2.親送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9樓老人福利科
(臨櫃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及下午13:30-17:00 )。
3.郵寄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並請註明:申請115年住宿式補助(地址: 8027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
服務單位:
1.「老人福利機構、榮民之家」請洽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07-3368333轉2448或2464
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請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07-33683333轉3949
3.「一般護理之家、住宿長照機構、精神護理之家」請洽衛生局長期照顧中心 07-7131500轉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