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即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例如: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此人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之人,法院除了選出 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任適當人選與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什麼是輔助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此人為輔助之宣告,並選出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
三、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向哪個法院提出聲請
向應受監護(輔助)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高雄地區請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五、需要檢附哪些文件
- 聲請狀。(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諮詢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家事/0413_家事聲請/請求;也可逕向各地方法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訴訟輔導科洽詢)
-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戶籍謄本各一份。
-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 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人選,並應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諮詢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家事/0499_家事其它的「親屬會議同意書」、「繼承系統表」格式,並依實際狀況修正繼承系統表)
六、聲請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 元。
七、諮詢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電話07-3368333分機2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