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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使用爬梯機服務

    申請資格與內容

    1. 申請資格:
      (1)年滿65歲以上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經衛生局長期照顧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以上,核定使用本市居家服務且核定陪同就醫者,居住於舊式公寓或獨棟透天房屋而無電梯設置(樓梯需有100公分以上半徑迴轉空間),無法上下樓梯有協助需求者,由社會局提供爬梯機,廠商聘用專業操作人員與提供車輛到宅提供服務。
       (2)倘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失能老人未使用本市居家服務,或使用居家服務而未核定陪同就醫者,得以自費方式申請使用本項服務。
    2. 服務時間 : 每週5天,自上午8:00至下午5:30。
    3. 服務區域(分三大地區)
      (1)三民地區: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等5行政區。
      (2)苓雅地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等6行政區。
      (3)鳳山地區:鳳山區、大寮區、林園區、鳥松區、仁武區、大社區、大樹區等7行政區。
      (4)每區域各1輛,如旗山及岡山地區如有服務需求,可洽請廠商依評估提供跨區域之服務。

    應備文件

    身分證

    服務單位

    1. 三民地區、苓雅地區:社團法人台灣高齡照顧協會,電話:0968-330178
    2. 鳳山地區:財團法人高雄市郭吳麗珠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電話:07-8111159
    3. 社會局老人福利科:07-3368333轉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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